根据教育部对职业院校的要求和职业教育的办学特点,为确保学生正常实习就业,提高实习就业质量,确保学生校外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成绩合格,无重大违规行为的,经教务科和学
生科批准参加实习的,就业办公室根据相关专业进行实习就业安置。
二、实习生必须年满17周岁,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否则不予安置。
三、学生参加实习的,必须交清学费等相关费用。
四、学生在实习期间,要严格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认真学习企业文化,努力提高专业岗位技能,服从实习教师管理,服从企业分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对于不服从管理,不服从分配的将取消其实习资格。
五、实习就业学生进入企业后,如果因为违规、违纪、违法被企业辞退或未经批准私自离岗、离职、辞职的,就业办公室不再安置,如果因为企业原因或学校安置不当,学生必须通报就业办公室并经核实、批准后对其重新安置。
六、学生获得实习就业资格后,必须持有家长同意实习就业的协议书到校报到,由就业办公室安排参加实习。
七、学生在实习期间要在实习指导教师指导下统一行动,听从指挥。对于违反规定的,老师有权将其退回,并取消实习资格,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所出现的问题由个人负责。
八、学生如果被连续安置三次以上,因学生个人原因不能在企业长期留用的,或不能通过企业面试的,就业办不再安置。
九、自主实习就业的学生必须填写自主实习就业申请表,经家长同意,学生科批准,就业办备案。
十、实习期满后,企业要根据其表现对学生进行实习评定,并签字盖章,实习鉴定进入个人档案
黑河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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