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认识,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适应新的就业形势的要求,加强和规范对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建立和完善“规范化运行、程序化操作、制度化约束、科学化实施、便捷化服务、现代化办公”六位一体的工作机制,逐步提高全省大中专学校就业指导服务的“全程化、全员化、信息化、专业化”水平,依据国家和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特制定《黑龙江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毕业生就业与社会发展
1、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做好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要求。
2、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促使广大毕业生及时进入各行各业就业,不断提高我省劳动力市场人力资源配置效率,改善从业人员素质和结构,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至关重要。
3、积极做好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执政为民、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是各大中专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积极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可以解决广大毕业生个人的长远发展问题,解除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后顾之忧,对于保持社会的长治久安、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4、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宏观就业形势严峻,毕业生规模逐年增加,就业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各大中专学校要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做好毕业生就业和创业工作的精神要求,抓住《就业促进法》和《劳动合同法》施行的有利时机,按照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加快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教学改革,采取得力措施,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职能
一、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体制
5、毕业生就业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以学校管理为主导”的就业工作管理体制。
6、省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为毕业生就业的协调机构,省教育厅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教育厅学生处和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为毕业生就业职能和服务指导部门。
7、充分发挥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落实学校就业实行学校“一把手”工程,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三到位,坚持“领导主抓、部门统筹、院系为主、全员参与”的就业工作体系,坚持“全程化、全员化、信息化、专业化”就业工作方略。
二、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的职责
(一)省教育厅的主要职责
8、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教育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提出本省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
9、负责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政策的研究和就业宣传工作。
10、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就业工作队伍培训。
11、了解和掌握毕业生就业工作动态情况,负责毕业生的资源统计和资格审查工作,并按时报送教育部。
12、收集和发布毕业生需求信息,并及时报送教育部。
13、负责毕业生就业方案的审查和制订。
14、负责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管理和签发。
15、负责监督检查毕业生接收工作。
16、对全省人才需求进行预测,收集和发布毕业生供需信息。
17、管理全省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组织管理全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18、组织市场建设、网络建设和就业基地建设工作。
19、负责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用人单位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大中专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20、向社会发布各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状况和就业预测报告。
21、根据全省大中专学校各学科与专业的年终就业率的统计和对人才市场需求的预测,对就业率连续三年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专业,建议减少招生数量或停止招生计划。
22、负责毕业生就业信息的发布与报送工作等。
(二)学校的职责
23、认真履行“培养、教育、指导、服务、协调”的义务,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在毕业生就业中的主导作用。积极创新大中专学校的人才培养模式,继续深化以社会需求和就业为导向的高等教育改革,着力提升毕业生的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积极探索正规就业、合同就业、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等多种就业形式,实施“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推行“双证书”制度。
24、继续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改革,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黑教学〔2003〕314号)精神,发挥就业工作的导向作用,加强市场调研,根据社会需求核定招生计划,坚持“出口引导进口,就业指导培养”的工作思路,面向市场,找准办学定位,明确培养目标,科学合理地调整和设置专业。
25、根据国家和省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研究制订本学校的就业工作方案及工作规则,并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26、学校主管毕业生就业指导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负责毕业生资源统计、资格审查、需求信息收集,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以及毕业生的推荐工作,及时向省教育厅主管单位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
27、按照有关要求提出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并负责审核来校参加和举办各种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的资质和招聘人身份,严格监督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是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履行职责和承担义务,维护毕业生在招聘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28、负责就业、创业基地建设和毕业生就业市场开发及市场建设工作。加强学生的实习实训,大力提高毕业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29、负责就业信息网络和视频洽谈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工作。积极主动地开拓无形就业市场,将现有的“工具性”网络系统为“运营性”网络,为毕业生就业创造更大的就业空间,创造更大的就业效益和打造专业性服务。
30、依据本校专业市场对人才专业素质、知识、技能结构的实际需求和不同专业毕业生年终就业率的情况,对学校招生计划的制定具有建议权,对连续三年就业率达不到全省平均就业率的专业,学校主管就业部门有权建议取消该专业的招生计划,并上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
31、在完成专业基础课教学计划的基础上,可根据市场需求,在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允许学生微调和转系、转专业。
32、科学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为学校的战略规划与发展提供充分的依据。
33、负责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以及处理本校毕业生就业过程中争议或纠纷的调解工作。
34、负责本校就业工作的评估和总结,并按时报送所在学校党委和省教育厅。
35、负责本校就业指导工作队伍建设。
36、负责本校学生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建设,认真做好就业指导课的开设和师资、教材配备和经费保障;负责建立健全职能部门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各项校内外的宣传工作。
37、完成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用人单位的职责
38、用人单位要树立“人才第一”的思想,珍惜人才、储备 人才、用好人才。 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在劳动力市场运行中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的作用,为建设和谐社会、缓解就业压力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39、企事业用人单位应及时向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需求计划,向有关高等学校提供需求信息,按照协议接收、安排毕业生。
40、参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的用人单位,要在招聘前向活动举办单位出示用人单位的合法营业执照副本和招聘主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积极招聘毕业生。在具体的招聘活动中应提前通过毕业生所在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向毕业生公示本用人单位招聘岗位说明书,并根据招聘标准坚持实行公平、公正和公开的选人原则。
41、用人单位在选择毕业生就业见习和试用期间,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42、用人单位负责毕业生见习和试用期间的管理工作。用人单位应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功能,有责任与义务与相关大中专院校创建产、学、研一体化的实习、就业基地。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创业能力,进一步支持与配合高校扩大建设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与设立创业基金,指导开发适合毕业生创业的项目。
43、向有关部门和学校反馈毕业生的使用情况。尤其对大中专学校的学科与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模式和教育教学改革,毕业生的专业知识结构和专业技能素养等问题具有建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