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行署)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抚远县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普通高校、研究生培养单位、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中省直有关单位: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入关键时期和攻坚阶段。2013年,我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人数预计将达25.3万余人,在未来一段时期内就业总量仍将持续增加,就业形势复杂严峻,工作任务更为繁重。为进一步做好当前乃至今后我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11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坚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就业工作首位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努力实现就业更加充分,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做好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工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指明了方向。今年,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任务是确保实现应届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和年终就业率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实现就业人数持续增加,鼓励更多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企业、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和自主创业,加快建立和完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统计监测和预警机制,努力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更加稳定的就业。各地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学校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充分认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国发〔2012〕6号)和《黑龙江省促进就业“十二五”规划》要求,继续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纳入当地就业工作总体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各大中专学校要强化毕业生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四到位”,创新办法措施,落实资金保障,完善就业政策、强化就业指导和服务、加大宣传教育,全力以赴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拓宽渠道,继续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和中小企业就业
(一)扎实推进基层就业和入伍预征工作。各高校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设岗位计划”、“到村任职”和“选调生”等基层项目的宣传、动员和招募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加强政策宣传,积极申报岗位需求计划,组织好“双选”活动,切实提高就业率。同时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好有关政策,确保到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关心到基层就业毕业生的工作、成长和发展,完善服务期满有序流动的相关政策。各高校要继续做好重大科研项目聘用高校毕业生担任科研助理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与当地兵役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工作,每年都要及早启动,深入宣传,加强过程管理,提高征集工作实效,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并做好退役高校毕业生有关后续服务工作。
(二)大力拓展新的就业领域。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多形式就业。各地人社、教育部门要因地制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并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农村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城市社区服务的就业新项目。积极协调发改、财政、工信、民政、商务等有关部门,拓展毕业生到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家庭服务业等领域的就业渠道,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中小微型企业、社会养老服务业、海外汉语教学等岗位就业。
(三)切实落实各项鼓励政策。按照《黑龙江省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意见》(黑人社发〔2011〕111号)要求,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切实落实艰苦边远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小微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毕业生的各项扶持政策。要在转正定级、工资福利、社会保障、户档管理、税费减免、资金扶持、职称评定、科研立项、流动培训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让国家的优惠政策惠及每一名符合条件的毕业生。
三、健全机制,推进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
(一)普遍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各高校要成立创新创业教育和自主创业工作领导协调机构,明确职责和任务,完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指导和推进创新创业工作。要把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学和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加快建立和完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注重创新创业教育的实践性特点,认真实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创新创业竞赛、模拟创业等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创新精神,提高创业能力。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高校要通过开辟专门场地或依托大学科技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等方式,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实习和项目孵化,推动“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校”建设。
(二)完善创业政策和服务。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以及自主创业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地落户等优惠政策。要充分整合政府、学校、社会等多方资源,在资金、场地、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对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到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可免费参加标准化的就业、创业培训。鼓励高校设立校级大学生自主创业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一站式”服务平台和“绿色通道”,或者与当地高校成立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工作站,为高校学生提供创业咨询、指导和项目展示、对接等服务。
四、强化协作,不断完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
(一)进一步加强就业市场建设和信息服务。各高校要充分发挥校园就业市场的主渠道和基础性作用,深入挖掘岗位信息,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校园招聘活动;加快网络市场平台建设,探索利用手机报、微博、微信和飞信等新型传播手段发布就业信息;力争网上和现场招聘活动的场次和需求信息数量高于往年。鼓励同类型或同地区高校组织各类协作体,联合开拓就业市场。加快探索建立毕业生就业与重要行业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森工农垦、中西部地区和二、三线城市、县域城镇等人才需求的对接机制。各高校要在普遍开通就业信息网和使用“全国大学生就业信息服务一体化系统”基础上,积极推进毕业生信息和行业、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及时有效共享对接。
(二)提升就业创业指导课程质量。各高校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要求>的通知》(教高厅〔2007〕7号)要求,着力提高高校学生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和创业教育理论和实践课程的普及率和教育质量,结合专业教育和行业发展,帮助学生提高职业规划意识和求职技能。针对毕业生差异化的就业需求,开展富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就业咨询和指导。切实加强对研究生和普通中专生的职业发展教育和就业指导,鼓励研究生培养单位和中专学校参照教育部文件要求有针对性地探索建立课程体系,编印教材。要加快建立职业发展咨询室,培养高水平的职业和心理辅导咨询教师,为学生提供个性化咨询指导。本科高校和有条件的高职院校要成立就业创业指导教研室,系统开展就业创业教育及相关研究工作,进一步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
(三)提供规范高效的就业管理服务。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管理和服务,要创新方式方法,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为他们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培训和服务。各高校要积极探索网上面试、签约、办理就业手续等方式,简化流程,提高效率。高校要继续为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等服务。要加强签约和统计工作监督管理,建立学校就业统计工作两级审核制度,逐级核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完善举报制度,对违规行为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四)强化队伍建设和条件保障。各高校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校级专职就业工作人员数量与应届毕业生人数比例不低于1:500的规定,并保持相对稳定性。要保证就业工作所需经费,按不低于当年在校学生全部学费的1%列入学校预算并予以落实,专款专用。要将毕业生就业指导教师纳入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师德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并给予优先照顾。在职称评聘时要统一进行岗位设置,根据岗位设置数确定就业指导教师高中级岗位限额比例,不断探索建立和完善就业创业指导教师聘任、培养、使用、考核和激励机制。加快实施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教师、新任就业指导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在2015年底前要全部参加至少一次专业培训。各高校要充分发挥高校专业教师的作用,让更多的专业课教师承担起对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的责任,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职业发展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要积极聘请社会上的专家学者、行业成功人士担任就业导师。开展“黑龙江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教师”资格认证工作,提高就业指导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
(五)完善离校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信息登记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信息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30号)规定做好未就业毕业生前后信息衔接,通过主动加强与高校对接、基层平台入户走访等方式,获取未就业毕业生信息,不断扩大实名制登记对象范围,建立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数据库,每年9月底前要掌握本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全部信息,并按要求及时汇总上报省人社厅就业促进处和省教育厅学生处。同时不得泄露学生个人信息,不得将数据用于公共就业服务之外的其他用途。对未就业的毕业生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对离校后未就业的本地毕业生进行跟踪服务,开展至少1次电话访问或家庭访问,摸清就业需求和特点,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相关政策,努力帮助每一位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创业。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高校就业创业指导人员的联系,建立定期座谈制度,充分听取其对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五、整合资源,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服务和援助工作
(一)组织开展“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校园行”宣讲活动。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和就业服务周期间,开展“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校园行”系列宣讲活动。人社局长重点宣讲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和本地就业服务安排,企业人力资源经理重点宣讲职场环境、职业生涯规划建议,帮助高校毕业生了解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和企业需求。要认真制定校园行宣讲活动实施方案,周密筹划,精心准备,企业人力资源经理进校园宣讲不少于5人次,人社局长均要进校园宣讲。
(二)广泛组织公益性招聘和网络招聘活动。各地要广泛收集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信息,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活动。要发挥网络招聘服务及时、高效、便捷的优势,进一步完善岗位信息收集、发布、查询和更新功能,提高信息质量。要全面实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网与本地高校校园网相互链接,切实降低高校毕业生求职成本。要创新服务方式,充分利用手机、互联网等新型信息平台发布就业政策、招聘活动安排和就业岗位信息,扩大就业信息服务覆盖面。
(三)有效帮扶困难高校毕业生和少数民族毕业生充分就业。各地、各高校要认真摸清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残疾人毕业生、少数民族毕业生等群体底数,及时掌握求职动态,建立相应就业信息数据库,建立动态管理和针对性帮扶工作机制。探索实施特殊群体毕业生就业援助计划,设立就业帮扶专项资金,完善“一对一”帮扶机制。推进基层公益性岗位购岗招聘工作,会同卫生、司法、民政等部门,开发基层公共卫生、基层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管理服务、基层民政、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等岗位,落实目标责任,坚持阳光操作,确保有就业意愿的特殊群体毕业生都能如愿就业。
(四)深入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以企业为主体,扩大见习单位数量,优化见习单位结构,组织有见习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帮助其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要完善就业见习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见习单位考核评估和激励淘汰制度,构建就业见习长效机制。要加大见习岗位中技术岗、管理岗的开发力度,见习计划重点向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企业和技术、管理岗位倾斜。要结合本地实际,逐步提高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标准,落实见习补贴政策,加大对见习单位的政策扶持。要强化见习岗位收集、就业信息发布工作,多形式搭建见习对接平台。
六、提高质量,推动高等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一)进一步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各高校要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和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树立科学的高等教育发展观,确立人才培养在高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坚持稳定规模、优化结构、强化特色、注重创新,促进高等教育向以质量提升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转变。要紧紧围绕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对接机制,超前部署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相关专业和农林、装备制造、信息技术、服务外包、地矿、石油等行业相关专业设置和培养计划,努力实现人才培养、社会需求与就业的良性互动。
(二)探索联合培养机制,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各高校要积极推进“校地合作、校产合作、校企合作”,与地方政府、产业集群或产业园区、企业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搭建实践育人平台;重视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优先保障实践育人条件,逐步提高生均社会实践专项经费;增加实践教学比重,着力加强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培养,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优化产业结构输送更多高素质的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
(三)完善就业状况对高等教育的反馈机制。各高校要加强就业状况统计、分析和监测预警,把就业状况作为高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的重要指标和高等职业学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核心指标,作为招生计划制定、质量评估、经费投入、专业设置、培养方案调整、班子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促进人才培养结构优化调整。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年度报告制度,健全专业预警、退出机制,连续两年就业率较低的专业,除个别特殊专业外,原则上调减招生计划直至停招。严格控制非医学、艺术、体育、财经、政法、师范类院校的医学、艺术、体育、财经、政法、师范类专业招生规模,只减不增。各学校要广泛开展就业经验宣传工作,及时交流工作中的创新做法和经验,不断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七、加强引导,努力营造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环境
(一)大力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学校要关心青年学生成长,积极解决他们在学习和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强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就业教育,通过举办形势宣讲会、主题班会、先进典型报告会等活动,引导广大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成才观,切实转变就业观念,引导和鼓励他们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毕业生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加强对招聘活动的保障监督,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5号)要求,凡是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举办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要做到“三个严禁”:严禁发布含有限定985高校、211高校等字样的招聘信息,严禁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性别、户籍、学历等歧视性条款的需求信息,严禁发布虚假和欺诈等非法就业信息,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针对就业中存在的就业歧视问题,各高校要加强对毕业生的法制教育,提高毕业生维权意识,积极创造条件,主动为毕业生提供求职、签约等方面的就业权益保障服务,切实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
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 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