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科研

当前位置: 主页 > 教学科研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技工学校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0-11    作者:[db:作者]    来源:     点击: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技工学校标准(试行)的通知

2011-03-18

黑人社办发[2011]10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意见》(人社部发[2010]57)精神,进一步推动技工学校发展,促进技工学校与经济发展、企业生产需求和劳动者就业更紧密地结合,我们对1993年原黑龙江省劳动局颁发的《黑龙江省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重点技工学校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修订后的新标准对原来的办学标准进行了调整,进一步强化了对校企合作、实习基地(场所)、师资队伍的有关要求。各市、地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切实提高办学质量,推动省重点技工学校在技能人才培养和促进就业方面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

《省重点技工学校标准评估细则》和有关申报程序将另行制定。

附件:《黑龙江省重点技工学校标准》(试行)

0一一年三月九日

黑龙江省重点技工学校标准(试行)

第一章 办学方向

第一条 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学校各项工作,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劳动者就业服务的办学指导思想。

第二条 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以劳动力市场和企业需求为导向,以提高职业能力为核心,突出技能训练,使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三条 学校在培养中级技工的同时,承担各类职业培训任务,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成为技能人才综合培养基地。

第四条 学校专业设置适应本地区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发展需要。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且连续招生3年以上。在校生达到900人以上,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和再就业培训等每年不少于1000人次。

第二章 基础条件

第五条 校级领导班子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分工明确、团结协作、勤政廉洁、作风民主,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管理能力和改革创新精神。校长、教学副校长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热爱并熟悉技工教育工作。

第六条 学校具有一支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1/3

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高级讲师职务的占20%以上;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中级职称应占50%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本专业相关职业的中级工操作技能水平;实习指导教师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高级

工以上技能资格证书,一级实习指导教师、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占实习指导教师50%以上,其中高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技师占10%以上,一体化教师占30%以上,学校有一体化教师考评办法。

第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稳定,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基本建设和设备经费。

第八条 学校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等非教学用房区域)不少于1.8万平方米(约28亩)。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等非教学用房)不少于每名学生30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

第九条 学校具备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场所和配套的实习设备,保证每名学生有实习工位。主要设备、设施(或仿真模拟设备)具有先进性。

第十条 学校有适应专业特点,满足教学需要的专用教室和实验室,注重专用教室建设,一体化教室占本学科教室50%。仪器、设备和教具满足教学要求,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第十一条 学校设有教师、学生阅览室,图书馆藏书量(含电子图书)不少于

2.5万册,图书、资料、报刊、杂志基本能满足教师和学生需要。

第十二条 学校有较完善的体育设施与设备,能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的需要。运动场地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

第十三条 学校有满足多媒体、网络教育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并建立校园网站。

第三章 学校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科学有效的学校管理。校内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责和教职工岗位职责明确,规章制度健全,有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与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由产业界、经济界及有关部门专家组成的学校咨询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沟通经济、科技发展和行业企业用工需求等信息;指导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及时调整学校发展方向和规划。

第十六条 学校应建立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各专业至少与2家以上企业建立校企合作伙伴关系。学校与企业联合制定培养方案,聘请企业高技能人才和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学分制等多种方式实施培养。学生一般应在校内完成基本技能和综合技能训练,在专业对口的企业进行生产实习,做到定课题、定学时、定岗位、定师傅、定期轮换,定期给学生授课和辅导。

学校应主动为企业培养技能人才提供服务,充分利用培训资源,与企业联合开展在职职工技能提高培训。

第十七条 加强特色专业和骨干示范性专业建设,积极构建职业活动导向课程体系,及时将体现科技发展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相关知识和技能引入教学内容,不断进行教学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创新。

第十八条 建立学校、家庭、企业、社会紧密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结合学生成长特点和思想实际,进行爱国主义、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和法制等方面的教育。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重视班主任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 认真执行部颁(或主管部门批准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使用国家级规范教材;认真编制并执行学期授课计划和生产实习计划。学校有专职教研机构及评价体系,坚持开展教学研究和教育教学质量评估活动。

第二十条 开设职业指导课程,设有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专门机构,为学生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咨询、职业介绍、就业服务。建立用人单位信息反馈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重视生产实习安全管理和安全文明生产教育,建有完善的实习安全责任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行政后勤管理有效,服务到位。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资金使用合理。完善卫生保健措施,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和饮食卫生。公共设施、场所和学生宿舍整洁、卫生,有良好的校容校貌。

第二十三条 学校重视师资培训工作。建立完善的师资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教师进行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专业课教师参加生产实践,每人每两年不少于2个月。

第四章 质量效益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实行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毕业率达到95%以上,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达到90%以上。

第二十五条 学生当年初次就业率达到90%以上,用人单位对毕业生反映良好,满意率达到80%以上。

第二十六条 学校面向社会开展的各类职业培训,学员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学校为企业提供的在职职工培训和为促进当地劳动者就业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良好效果,获得企业和当地政府的好评。

第二十七条 重视校园文化建设,有良好的校风。学生自觉遵守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管理规定,有良好的道德风尚,操行考核合格率在95%以上,无违法犯罪事件发生。

第二十八条 提高学生身体素质,学生体质健康达标率在95%以上。早操、课间操出勤率在95%以上,定期开展体育、文艺活动,在文体竞赛中获得奖励并取得优秀名次。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学改革与科研取得显著成效,经验和成果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可与推广;教师撰写的论文、著作和编写的教材,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或正式出版;申报省技工教育教科研基地课题立项;注重课题研究;开发的课件与软件在教学中推广应用。

第三十条 学校办学成绩显著,社会评价良好,受到各级政府或主管部门表彰,在当地职业教育领域具有示范作用。

上一篇:终期验收PPT

下一篇: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