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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考核与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9-03-05    作者:[db: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条、目的及意义
成绩考核是检查和分析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重要手段,同时对加强教学管理,促进教师规范教学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成绩考核的方式、方法
1.所有课程和实验、实习实训、等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与能力测试三类。每门课程具体考核方式原则上按教学计划指定的考核方式进行。若有变更的,需按教学计划变更程序办理。
2.成绩考核的方法可分为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技能操作等种类,以闭卷笔试为主。
第三条、试题的组成
1.考试课程应逐步以套题形式组建题库。
2.组建题库应遵循的原则:命题以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为依据,尽量覆盖授课内容,突出课程的主要内容,反映课程的基本要求。
3.试题既要着重检查学生对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理解与掌握情况,同时也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适当的综合运用题,检查学生应用能力。试题表述应简明、准确、方便使用。
4.试题库按每20课时出一套题(不足20课时的部分四舍五入)设置,每套题间重复比率不得超过20%(重复题的题型应不同),各套题的题型、分值、难易程度应大体相当。试题考试应有相应的标准答案与评分细则。
5.试题量按90分钟考试时间掌握。试题题型结构要科学,题量、难度要适中,不出偏题、怪题,应减少单纯对知识记忆能力的考核,力求试题具有良好的区分度。试卷中不同难度层次题量比例为2:5:2:1(容易:一般:较难:难)。
6.闭卷笔试的试题类型可根据各门课程的不同特点确定,大体可采用名词解释、填空题、多选题、是非题、问答题、案例分析题等形式,其中选择性题原则上不宜超过45%。
7.开卷考试的课程一律在试卷注明,题型可与闭卷考试不同,应注重考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综合运用、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8.口试应采用学生抽题签的方式确定答题内容,题库以题签的形式建立题签数量不应低于课时数的3倍。
第四条、考试的组织与管理
1.每学期的期末考试由学院教务科统一组织,考试时间、地点由教务科确定。
2.监考人员由教务科统一安排。监考人员须在考试前20分钟到教务科领取考卷和考场,提前5分钟到指定考场,做好考试前考试卷分发的准备工作;在考试中要严格按监考守则认真履行职责,要求并监督学生遵守考场规则,以防范考场违纪与舞弊行为发生。
3.学生提前20分钟到教务科领取考场,按时按要求在指定考场的座位进行考试,考试开始十五分钟后不准再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前三十分钟,方可交卷离场;学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
4.试卷批阅要严格按照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进行。批卷质量实行责任制。批卷后应认真做好复核、核分、上分工作,避免出现各种差错。考试科试卷批阅后及时上交教务科备案。考查课每班抽取10份试卷上交。
第五条、成绩管理
1.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除正常听课外,均须完成课程规定的作业、实验、实习实训等教学环节,方能参加考核。
2.考试课每学期原则上不超过四科,其余为考查课。考试课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评定。考查课、选修课、实验、实习实训等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计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载入学生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3.考试课程的成绩应根据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对学生提问、作业、测验、实验、实际操作、考勤等考查确定。平时成绩占20%,考查课平时成绩可占30%。
4.考试课、考查课和选修课由任课教师评定成绩,成绩单每学期课程结束后一周内报教务科。
5.学生一门课程缺课超四分之一以上课时,取消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在新学期经补课后可参加补考。任课教师须在课程结束三日内向教务科提交缺课1/4以上课时的学生名单。
6.学生考试成绩统一使用教务处印发的成绩单,应按项目填全,成绩单上不允许出现涂改。
第六条、 补考、缓考管理
1.补考工作由教务科具体负责,补考时间一般在下学期开始后三周内进行。
2.期末成绩在30分以上的学生可直接参加补考。
3.缺课1/4及期末考试成绩在30分以下的学生,须进行补课后方可参加补考,否则不予补考。补课费用由学校统一收取,收费标准每科按学生学期学费的10%确定。
4.补考成绩只记及格或不及格。
5.考试前因病或因事不能参加正常考试者,可申请缓考,经批准视为缓考。申请缓考者必须于考试前教务科提出申请,出具证明材料(事假应有证明材料,病假应有有效的病情证明)。经同意缓考者,可按规定时间参加正常补考,缓考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
6.缓考不及格者不予补考,按挂科处理。
第七条、学籍管理
1.考试违纪、旷考者,该科成绩以“0”分记载,不予正常补考,毕业前经本人申请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2.学生各门课程在第一学年累计8科及以上不及格者,按降级处理。第二学年各门课程累计4科不及格者,缓发毕业证一年。
3.毕业前累计5科以下(含5科)不及格的学生毕业前经本人申请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4.毕业前累计6科至8科不及格的学生,作结业处理。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可在一年后申请回校补考未合格课程,补考费每人每科120元,成绩全部合格换发毕业证书。
5.毕业前累计9科及以上不及格的学生不发毕业证书,只发结业证书。
6.累计不及格学科包括:初次考核不及格、补考不及格、考试违纪、四分之一以上缺课、旷考等学科。
第八条、学生违犯考试纪律的处理 
为了培养和发扬优良学风,严肃考试纪律,制止考试作弊行为,提高教学质量,对考试中各种违纪行为的处理办法如下: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监考人员应判其违纪,取消其考试资格,试卷作废,该课程的成绩以“0”分记载,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1)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不按指定座位就坐者。
(2)不服从监考人员对其证件检查者。
(3)不在试卷规定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及学号,且不听从监考教师指正者。
(5)在考试时间终止后不停止答卷者。
(6)偷看他人试卷者。
(7)为他人作弊传递试卷、纸条或有意供他人抄袭者。
(8)考试前预先在身体、衣服、桌凳、文具上书写与考试相关的内容者。
(9)要求他人提供答案者。
(10)有违纪行为,又不听监考人员劝阻、警告者。
(11)抄袭他人试卷和各种禁带资料。
(12)利用计算器、文曲星、手机等各种现代电子工具进行作弊者。考试期间手机开机者。
(13)纠缠教师更改试卷答案或考试成绩者。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监考人员应判其严重违纪,试卷作废,成绩以“0”分记载,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曾因考试违纪受过处分,再次作弊者。
(2)以各种手段窃取试题者。
(3)违犯考试纪律或作弊,证据确凿,而态度极其恶劣者。
(4)找人代考者。
(5)替他人代考者。
3.对发生舞弊及严重舞弊者,教务科会同学生科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拟定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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